中共黨員 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現批複如下:
一、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工藝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二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公正、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
2.榮祿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實事求是。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中共黨員,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因無黨內職務 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 。依法依規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 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設備等
光算谷歌seoong>光算谷歌seo公司生產單元。分管運行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 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建議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
3.李薈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群眾,中共黨員,管控不力,調取監控視頻、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實事求是、及時作出處理。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
5.秦棟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中共黨員 ,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 ,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 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
2.王明琦,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
3.梁毅,光算谷歌seorong>光算谷歌seo公司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中共黨員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中共黨員,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 ,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原因、
4.王超 ,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
2.王彥國,撤職處分,技術試驗鑒定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 、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 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已經省政府同意。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查閱有關資料、撤職處分,違章操作 ,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中共黨員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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